張先生在重慶江北區(qū)經(jīng)營一家科技公司,2009年,他從武漢的一家公司購買了一款控制面板,后由于流量計該貨品不符合要求,雙方訴至法院。根據(jù)法院判決,張先生將控制面板退還給武漢的賣方,對方收貨后返還2.5萬元貨款。
“當時考慮到方便,就選擇快遞方式寄送。”據(jù)孔板流量計張先生回憶,2009年7月15日,他委托我市一家快遞公司,將價值2.5萬元的控制面板快遞至武漢的賣方處,并支付了運費70元。然而,直到7月27日,武漢賣方仍未收到物件。張先生詢問快遞公司得知:快遞件已經(jīng)丟失。
為此,張先生找到快遞公司要求賠償?爝f公司表示,張先生在簽快遞服務電磁流量計合同時未選擇保價服務,只能在快遞費的5倍范圍內(nèi)賠償,最多賠350元。
2010年7月,張先生的公司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法院認定快遞公司的免責條款無效,并索賠2.5萬元。